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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河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现就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河南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创新高校、科研院所重大科研成果转化激励机制的工作部署,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树立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和模式,着力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和藩篱,通过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实施产权激励,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释放和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中西部创新高地。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遵循市场经济和科技创新规律,着力破解高校和科研机构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有效转化的制度性障碍和政策性束缚,找准改革突破口,畅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通道。

2.坚持重点突破。聚焦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改革,强化政策引导,鼓励先行先试,创新转化路径和模式,形成有利于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长效机制。

3.坚持价值导向。以知识价值、人才价值为导向,发挥市场对创新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引导科研人员注重科技成果转化,树立有利于科技成果产出和产业化的科技创新价值导向。

4.强化系统设计。从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决策机制、完善配套管理办法、规范操作流程、健全收益分配机制、完善成果评估评价机制、加强全过程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做好系统设计,统筹推进试点工作。

(三)主要目标

分类选择10家省属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机制和模式,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主要任务

(一)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1.国家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单位。试点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将本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

2.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在团队内部协商一致,书面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指定代表向单位提出赋权申请,试点单位进行审批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3.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明确转化科技成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等手续。

4.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的职务科技成果应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等条件。成果类型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暂不纳入赋权范围,加快推动建立赋权职务科技成果的负面清单制度。

5.试点单位要尊重科研人员意愿,结合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具体情况,采取转化前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先赋权后转化)或转化后奖励现金、股权(先转化后奖励)的不同激励方式,对同一科技成果转化不进行重复激励。

(二)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6.试点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向单位申请并提交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由其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单位进行审批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7.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应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转化科技成果的收益分配等事项。在科研人员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良好的情况下,试点单位可进一步延长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期限。试点结束后,试点期内签署生效的长期使用权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

(三)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管理及服务制度。

8.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决策机制。试点单位可以成立赋权改革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按照制度先行、程序公开、集体决策、不谋私利等原则,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研究赋权改革有关举措,保障试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9.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配套管理办法。试点单位应制定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明确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条件、程序、方式和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内容。制定或完善本单位科研诚信、成果转化、知识产权、财务、考核评价等具体管理办法。完善相关信息公开公示机制,建立风险防范和监督制度。

10.规范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操作流程。试点单位应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管理工作。规范赋权成果评估、信息公开公示、协议签订等具体操作流程,确保赋权改革管理流程顺畅、权责清晰。

11.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试点单位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按规定给个人的现金奖励计入绩效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试点单位应当在本单位有关奖励制度中规定或者与有关人员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奖励支付期限,及时足额发放。

12.探索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评估评价机制。试点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在单位内部设立职务科技成果评估评价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赋权职务科技成果交易估值、转化成本核算等相关合同约定独立进行审核、评估,评估意见作为试点单位决策的参考。

13.加强赋权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管理和服务。试点单位要加强对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全过程管理和服务,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定期统计和年度报告、技术合同认定、科技成果登记等方式,及时跟进和掌握赋权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获得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科研人员应勤勉尽职,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主动、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其持有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情况。

14.鼓励赋权科技成果优先在省内转化和实施。对试点单位在省内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省财政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国家出于重大利益和安全需要,可以依法组织实施对赋权职务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科研人员将赋权科技成果向境外转移转化的,应遵守国家技术出口等相关法律法规。涉密职务科技成果的赋权和转化,要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制度,依法依规进行审批。严格遵守科技伦理有关规定,确保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安全可控。

15.积极发挥技术转移机构作用。试点单位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可以设立技术转移办公室、技术转移中心等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或者委托社会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服务。通过培训、市场聘任等多种方式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

(四)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方式。

16.赋予试点单位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权,探索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模式。试点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试点单位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试点单位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五)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

17.省直有关部门、各地方应积极支持试点单位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探索通过负面清单等方式,制定勤勉尽责的规范和细则,建立相应容错和纠错机制。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完善监督检查机制,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定性判断标准,实行审慎包容监管。试点单位负责人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科技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

三、试点范围和期限

试点范围:我省辖区内由政府设立的省属高校和科研机构。优先选择10家改革动力足、创新能力强、转化成效显著以及示范作用突出的单位开展试点。

期限:试点总体期限3年。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建立联动推进机制,及时发现新情况,积极研究支持改革试点的政策措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狠抓贯彻落实。

试点单位应按照实施方案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将改革试点列为重点工作,大胆探索制度创新,破解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不足、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渠道不畅、责任部门担当精神不够等难题,精心制定实施方案,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明确具体任务、时间节点,扎实有序推进。

(三)强化推广应用。

  科技厅会同相关省直部门对各试点单位进行年度检查和评估,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对试点进展情况开展监测和评估。大力宣传和推广典型经验,按成熟程度分类提出改革举措推广建议。对较为成熟的改革经验,总结形成改革新举措,及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