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概念验证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链条,加快构建创新应用场景,更好发掘早期科技成果的潜在商业价值,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高质量推进河南省概念验证中心(以下简称“省概念验证中心”)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概念验证中心是指依托具备科技创新研究能力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集聚成果、人才、资本和市场等转化要素,为科技成果提供技术可行性、应用场景以及商业化潜力等概念验证服务及关联服务的新型科技创新服务机构。重点解决早期科研成果向商业化路径跨越的“最初一公里”问题。
第三条 紧紧围绕我省重点产业链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优配资源、开放共享的原则,采取“省统筹、市培育”联动的方式,按照“一链一中心”布局建设省概念验证中心。支持省概念验证中心实施概念验证项目,引进境内外高水平科技成果在豫集聚转化,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助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会同河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省概念验证中心建设的规划布局、培育遴选、建设指导、监督管理;审核确定省概念验证中心的建设、撤销及重大事项变更;开展省概念验证中心建设运行情况绩效评估;组织省概念验证中心交流研讨活动,宣传推广典型案例和经验等。
第五条省直有关部门、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按照《河南省概念验证中心建设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建设指引》)及本办法要求,开展概念验证中心试点培育工作,加大资金、政策等支持力度,创新扶持方式、营造良好氛围、跟踪建设进展,做好定向服务和日常管理,并择优推荐建设省概念验证中心。
第六条牵头建设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概念验证中心建设方案,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保障空间、人才、资金、设备仪器、应用场景等相关资源条件,支撑概念验证中心高质量发展。按要求及时报告中心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重大事项变更等重要信息,配合开展绩效评估,承担科研作风和科研诚信的主体责任。
第七条 省概念验证中心负责本中心的建设运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多元化筹集概念验证经费,组织实施概念验证项目,开展概念验证服务;引进培养概念验证服务人才,构建专业人才团队,提升验证服务能力;按要求编制并报送年度绩效评估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申请创建省概念验证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一)牵头建设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等且设有专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机构或部门。鼓励省概念验证中心注册为独立法人实体,建立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运行机制。
(二)具有完善的管理体系。具有概念验证项目征集、遴选、立项、服务、推介等全流程工作制度和考评激励机制;制定有对外开展概念验证服务管理办法,有明确的服务清单等;具有概念验证尽职免责机制,以及完善的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管理制度。
(三)具有专业化服务团队。拥有稳定的概念验证中心运营管理团队和专家顾问团队,其中负责人应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5年(含)以上,牵头负责的科技成果转化成功案例不少于3项;运营管理团队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专家顾问团队由科学家、技术专家、产业专家、投融资及法务专家等组成,其中外单位专家应不低于50%。
(四)具有可用于概念验证服务的资金、场地及配套设施。单独或与其他主体合作设立来源稳定且不低于500万元的概念验证专项资金;配备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拥有概念验证核心功能对应的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的使用权。
(五)具有稳定的概念验证项目来源。建立有概念验证项目库,入库项目不少于20个,入库的概念验证项目需与申报省概念验证中心的产业领域一致。
(六)申报前两年,累计已完成概念验证项目不少于10个;经第三方审计确认获得概念验证服务收入不少于100万元或通过验证的项目获得股权融资不少于600万元或通过验证的项目实现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交易额不少于300万元。
第九条 按照“省统筹、市培育”联动的方式开展省概念验证中心的申报认定:
(一)试点培育。鼓励支持各主管部门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按照《建设指引》及本办法,聚焦重点产业领域,开展省概念验证中心试点培育工作。
(二)推荐申报。拟申报建设省概念验证中心的试点培育单位对标建设条件,向各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各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等进行审核,从试点培育的概念验证中心中择优向省科技厅推荐。
(三)评审论证。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论证,并提出拟建设省概验证中心的评审论证意见。
(四)批复建设。依据专家提出的评审论证意见,结合全省产业链群建设需求,经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拟建设的省概验证中心名单,并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科技厅、财政厅批复建设。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省概念验证中心实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年度工作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备案,主要内容包括管理制度建设、资金使用、验证服务、创业孵化案例、成果收益等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省概念验证中心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省概念验证中心基本条件发生变化或重大事项需要变更的,牵头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所在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省概念验证中心资格。
第十二条省概念验证中心采取“定期评估,动态管理”机制。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年度对省概念验证中心整体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评估优秀的省概念验证中心,根据其概念验证项目验证成功情况,结合推进成果转化实际收入等可依法依规给予奖补支持。评估不合格的,由各主管部门指导整改。
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撤销省概念验证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设:
(一)提供虚假材料和虚假数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重大处罚的;
(四)对于整改不合格和连续两次绩效评估不合格的;
(五)其它不符合省概念验证中心管理要求的。
第十四条鼓励支持省概念验证中心围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全链条,构建“概念验证中心+”运行体系,探索开展“先免费试用,后付费转化”、“先投后股”、“概念验证保险”等多元化概念验证服务及成果转化新模式,提升服务效能与吸引力,促进更多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和产业化落地。
第十五条牵头建设单位或省概念验证中心如存在弄虚作假、科研失信、违反科技伦理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科研诚信、科技伦理有关政策予以处理;涉嫌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已拨付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坚持“崇尚创新、宽容失败”原则,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省概念验证中心及工作人员在勤勉尽责、遵循相关规定和程序、未谋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因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等不确定因素导致验证项目失败或未达预期的,可免除相关决策和管理责任。对开展探索性强、前沿引领性高的省概念验证中心,牵头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勤勉尽责、未谋私利但未能形成预期建设效果的,不作负面评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省概念验证中心统一认定为“河南省概念验证中心(建设单位+产业领域)”。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附件:河南省概念验证中心绩效评价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