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科技特派员管理,推动科技特派员事业蓬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河南省科技特派员是指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企业等单位或自然人中选派到基层开展科技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团队。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河南省科技特派员包括个人科技特派员和产业科技特派员服务团,分别为省资助科技特派员(国家4三区”人才)、市县资助科技特派员、县选省资助科技特派员、省资助产业科技特派员服务团、市县资助产业科技特派员服务团。
第四条河南省科技特派员工作由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以下简称4省委组织部”)、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4省科技厅”)、河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4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以下简称4省农业农村厅”)组成工作联席会议,共同统筹协调推进,日常工作由省科技厅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科技特派员(以下简称4科技特派员”)的选派、日常管理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个人科技特派员职责:围绕受援对象科技需求,开展先进适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技术指导、政策宣讲、技术培训、人才培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创新创业等服务。
第七条产业科技特派员服务团职责:围绕受援县县域主导或特色产业发展,开展全产业链关键技术创新、成果推广及应用、人才培养,建立产业生产模怯技术体系、示范基地等,为产业发展提供生产、加工、检测、流通、销售等全产业链科技服务。
第八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一)省委组织部统筹协调,并指导市、县(市、区)组织部门开展科技特派员工作。
(二)省科技厅具体组织开展全省科技特派员工作,并指导市、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做好日常管理及服务工作。
(三)省财政厅保障各类省资助科技特派员的工作经费,并指导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保障相应工作经费。
(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给予政策保障,并指导市、县(市、区)人社部门落实相关政策。
(五)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将科技特派员工作与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等有机结合、协同推进。
第九条派出单位职责:派出单位负责人员及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并为科技特派员开展服务提供政策保障。
第十条服务对象职责:服务对象应提出明确的技术需求,为科技特派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配合做好科技特派员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选派
第十一条选派条件:科技特派员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术特长,征信良好,身体健康,热心科技特派员工作,遵守科技特派员各项管理制度,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到乡村振兴一线、农村基层开展科技服务,自觉接受基层和群众监督。公务员或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各类科技特派员不重复选派。
(一)省资助科技特派员(国家4三区”人才)
1.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良好的知识传授、信息传播和综合协调能力,技术优势明显且能解决受援对象提出和发布的技术问题;
2.有派出单位的应为在职状态,无派出单位的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省资助产业科技特派员服务团
重点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组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产业方向,根据受援县产业发展需求进行组建,充分吸纳全产业链各环节、各领域专家参与,团队整体科技服务能力在全省具有优势;
2.团队成员10__15名,团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方向契合产业发展需要。鼓励吸纳市、县基层科技人员参与;
3.团长及团员均为在职状态。
(三)县选省资助科技特派员:受援县内本地科技人才、乡土人才、致富能手等,具有一定科技服务经验和工作能力,能够解决当地经营主体和产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
(四)市县资助科技特派员和市县资助产业科技特派员服务团,应符合市(县)本级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具体程序:科技特派员经征集、对接、审核、评审、公示等程序后签订三方协议。选派工作每年开展一次,选派方案由省科技厅商联席会成员单位同意后组织实施,选派结果由联席会成员单位共同商议后发文公布。
第十三条在选派期内原则上不做人员调整,确需调整的个人科技特派员应由科技特派员本人向受援县科技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省科技厅备案;产业科技特派员服务团应经团长、服务团派出单位及受援县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四章 服务
第十四条服务方法:
(一)产业组团。产业科技特派员服务团围绕全产业链组建,采取41+N”模式,即每个服务团与1个及以上有相关产业发展科技需求的县签订服务协议并开展工作。服务团实行双团长制,技术团长应由派出单位分管负责人或技术专家担任,技术专家需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专业方向与受援县产业需求一致。行政团长由受援县分管科技的县处级领导担任。受援县科技部门具体联络,设一名联络员,统筹协调服务团相关工作。
(二)县级组队。县级科技部门将派往本县的省、市、县三级科技特派员联合组成县级科技特派员服务队,由县级领导担任队长,科技部门根据实际科技需求做好区域内科技特派员的统筹调度工作。各县应建立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常态化征集本地科技需求,并做好与科技特派员的反馈、联络、对接工作。
(三)服务到点。个人科技特派员和产业科技特派员服务团应与受援县的服务对象逐一对接,共同研究制定科技服务计划,明确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方案、服务时间等。
第十五条服务要求:个人科技特派员每年开展实地科技服务的总天数原则上不少于30天或服务总次数不少于12次。产业科技特派员服务团需落实签约服务协议,全体团员每年累计开展实地科技服务的总天数原则上不少于300天或服务总人次不少于120人次。每次服务结束7日内,线上提交服务单,受援县科技部门于5日内审核服务单内容。
产业科技特派员服务团和县级科技特派员服务队,应在重点服务对象所处显著位置设置4河南省产业科技特派员服务团服务基地“4河南省科技特派员服务队”等服务信息牌,清晰标注科
技特派员及联络员的姓名、服务领域及联系方式,确保信息准确、联系畅通。科技特派员服务时要佩戴或穿戴4河南省科技特派员”胸牌、马甲等标识物并主动表明身份,便于群众识别、咨询、监督。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评价对象包括个人科技特派员和产业科技特派员服务团。绩效评价每年组织一次,评价周期自年度选派文件印发之日起1年。
第十七条评价主体及分工:
(一)县评估组。科技部门会同组织、财政、人社、农业农村部门及受援对象代表成立县评估组,对省资助科技特派员、县选省资助科技特派员、省资助产业科技特派员服务团进行绩效评价并打分。
(二)市评估组。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组织、财政、人社、农业农村部门成立市评估组,并调度全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对省资助科技特派员服务团、市县资助科技特派员、市县资助产业科技特派员服务团进行绩效评价并打分。
(三)省评估组。省科技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成立省评估组,复核个人科技特派员和产业科技特派员服务团的绩效评价材料。按照复核后的分数和比例确定等次,经联席会成员单位共同商议后发文公布结果。
第十八条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4优秀”等次。4优秀”等次绩效评价得分不低于90分,其中个人科技特派员4优秀”等次的比例控制在10%以内(总基数以省辖市为单位核算),产业科技特派员服务团4优秀”等次的比例控制在20%以内(总基数以省辖市为单位核算)。评为4优秀”的产业科技特派员服务团,由团长根据团员日常服务情况遴选一定数量的优秀科技特派员(比例控制在50%以内)。
(二)4良好”等次。4良好”等次绩效评价得分不低于80分(总基数以省辖市为单位核算),其中个人科技特派员4良好”等次的比例控制在40%以内(总基数以省辖市为单位核算),产业科技特派员服务团4良好”等次的比例控制在70%以内(总基数以省辖市为单位核算)。
(三)4合格”等次。4合格”等次绩效评价得分不低于60分。
(四)4不合格”等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科技特派员和产业科技特派员服务团定为4不合格”等次:低于60分;服务天数或次数不达标;不按要求提交绩效评价材料;材料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评价结果运用:
(一)4优秀”等次。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4优秀”的各类个人科技特派员统一颁发证书,在申报次年相应省科技计划项目时实行绿色通道。被评定为优秀科技特派员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在本单位年度考核中可直接认定为4优秀”,不计入单位4优秀”档次比例,派出单位需把握4优秀”档次最高限额比例。
对连续两年评价为4优秀”等次的产业科技特派员服务团,团长带领团队成员与受援地企业联合申报次年相应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时实行绿色通道。对于连续担任科技特派员满10年,且在此期间有5个及以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各类科技特派员,可将其作为申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资格条件。
(二)4良好”等次。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4良好”及以上等次的省资助科技特派员及省资助产业科技特派员服务团,根据个人及团队意愿予以续聘。
(三)4合格”等次。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4合格”等次的省资助科技特派员、县选省资助科技特派员、省资助产业科技特派员服务团不再续聘,可以参与次年的科技特派员申报。其中首次选派的省资助产业科技特派员服务团第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4合格”等次可再次续聘。
(四)4不合格”等次。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4不合格”等次的省资助科技特派员、县选省资助科技特派员、省资助产业科技特派员服务团予以调整退出,三年内不再选派。剩余工作经费交还省财政或派出单位本级财政。
(五)市县资助科技特派员及市县资助产业科技特派员服务团绩效评价结果为4良好“4合格”的,结果运用由市(县)本级规定。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科技特派员的省级工作经费统筹省科技厅现有预算资金解决。省资助科技特派员(国家4三区”人才)年度工作经费2万元/人;省资助产业科技特派员服务团年度工作经费20万元/团;县选省资助科技特派员年度工作经费1万元/人,省财政和受援县财政各承担0.5万元;市县资助科技特派员及产业服务团的年度工作经费数额由市(县)本级规定并保障。科技特派员开展服务期间,不得以科技特派员身份向指定受援对象收取培训费、咨询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一条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支付选派对象(以每年选派文件中的名单为准)到受援地(赴非受援地开展服务需经市或县级科技主管部门统一调度)的差旅费(含高速路桥费、燃油费)、工作补助、生产资料购置、培训费等服务支出和在技术服务过程中直接产生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费、化验费、加工费等研发支出(不含论文版面费)及购买人身意外险、办公、宣传等其他支出。其中服务支出不低于50%。
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不得用于与科技服务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工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在选派期内,派出单位(无派出单位的由经费管理主体)负责为科技特派员购买人身意外险,从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二条经费管理主体:有派出单位的科技特派员由派出单位负责工作经费的管理、监督;无派出单位的科技特派员由受援县科技部门负责工作经费的管理、监督。经费管理主体要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支出合理,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不得从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中计提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由多个派出单位组成的产业科技特派员服务团,非团长单位团员的经费支出,由技术团长统一在团长所在派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报销。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科技特派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豫科〔2019〕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