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农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校直各单位:
《河南农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25年1 月16 日校长办公会、1 月22 日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农业大学
2025年2月17日
河南农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部署,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豫人常〔2020〕 42 号)、《河南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豫科〔2021〕60 号)、《河南省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暂行)》(豫科〔2023〕 131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
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包括科技成果的实施许可、转让、作价投资等。
第四条学校与其他研究机构、企业共同承担或实施的科研项目,在项目实施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学校规定就科技成果 权属进行约定并签署合同或协议,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权属按合 同或协议确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实施
第五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社会服务处牵头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职务科技成果赋 权改革、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工作。
(二)科学技术处负责办理科技成果的申请、登记、披露等工作。
(三)财务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转化收入和相关支出 的核算。
(四)政策法规办公室负责对转化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形成的 企业和股权管理等相关事宜。
第六条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根据《河南省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暂行)》(豫科〔2023〕131 号) 规定,试点期内(2023 年—2026 年)学校不再将一般类职务科技成果纳入国有资产管理清单,试点任务结束后是否继续单列管理,按照届时国家或省部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条采取实施许可、转让方式形成的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由学校统一对外签订,具体工作由社会服务处负责,科技成果完 成人按规范流程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进行转化的项目,由社会服务处、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科技成果完成人及企业共同确定方
案,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转化与促进
第九条科技成果转化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科技成果所有人将该科技成果应 用于本单位的科研、生产活动,无需外部企业的参与。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所有人与与受让方 签署成果转让协议,并将该科技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或收益权 等权益转让给受让方。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所有人与受让方 签署成果许可使用协议,许可相对方使用该科技成果,科技成果 的所有权仍归学校。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科技成果所有人与合作方订立合作转化协议,发挥各自的优势, 共同转化科技成果,并在协议中就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办法达到共识。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科 技成果所有人将该科技成果作为资本投入到企业,取得该企业的 股权(份),并参与该企业的经营管理,分享经营收益,分担经营 风险。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十条成果完成人可自主决定科技成果交易方式,其定价形式包括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通过协
议定价的,应当在学校网站公示科技成果名称、简介、拟交易价 格等,且公示时间不少于15 日。
第十一条科技成果转化定价应当考虑取得该科技成果投入的成本,原则上不得低于保护、转化该科技成果投入的成本, 包括但不限于学校为该科技成果开展专利导航、申请专利、维护专利权、宣传推广、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费用。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完成人可采取“先使用后付费”的方式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双方签订“先使用后付费”技术许可合同,企业产生经济效益后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许可费用,“先使用后付费”的科技成果给中小微企业的许可使用时限最长可达3 年。
第十三条鼓励科技成果完成人通过许可协议将科技成果许可给校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开发、运用、产业化运营或 以其他方式实施转化。
第十四条鼓励探索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支持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用于该成果概念验证、中试等成果转化环节。探索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以现金出资方式,入股科技型企业,形成“技术入股+现金入股”的投资组合。
第十五条鼓励探索职务科技成果“限时转化”机制。利用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职务科技成果,应履行许可实施、转让、作 价投资等转化义务,对取得知识产权之日起满2 年且无正当理由未实施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学校通过公开挂牌等方式依法推动
转化。对于未按时转化的科技成果,学校将收回所赋予的所有权 和使用权。
第四章 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是指由实施许可、转让合同实际交易额扣除完成本次成果转化交易发生的直接成 本后的净收益。直接成本应包括科技成果评估评价费、拍卖佣金等。
第十七条学校财务处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专设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科目,经社会服务处对收益分配比例及数额认定后进行 拨付。
第十八条以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方式进行转化的,收益分配比例按照科技成果完成人85%,所在学院10%,学校5%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九条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 原则上股份或出资比例的 8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20%由河南农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学校持有。学校实际获得股份或出资比例的净收益的1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所在学院。
第二十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在团队内部成员之间的分配, 由成果完成人自行决定。
第二十一条学校和学院可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提留部分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主要用于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应用等 工作。
第二十二条担任学校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经研究通过并公示后,可 以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 的科研人员可以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学校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 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 可以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允许转化学校科技成果的,学校有权收回其收益,并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犯学校知识产权,擅自对外转化或者变相转化科技成果的;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隐匿转化收入,不按合同约定入账,或违反国家、学校财经纪律的;
(三)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不按规定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的;
(四)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得收益和荣誉的,或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五)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泄露学校科技成果秘密,给学 校造成严重损失的;